甲是一养殖大户。某日,甲发现自己所养的一头牛食欲不振,无精打采。凭着多年经验,甲猜测这头牛可能是得了某种瘟病,时日无多。为了挽回损失,甲和乙商量,准备把牛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乙。乙看牛的气色不好,怀疑有病,甲拍着胸脯保证牛绝对健康。乙考虑到甲“养牛大王”的名声,而且500元的价格也比较合适,于是答应买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甲对乙说:“我是个干脆的人,不喜欢拖泥带水。如果这牛有什么毛病,你必须在两个月内跟我讲,过了两个月我不退你钱,你也不准上法院告我。”乙应允。三个月后,该牛因病死亡。乙觉得自己做了笔亏本买卖,遂诉至法院,诉称甲有欺诈行为,主张撤销合同。甲辩称,自己和乙有言在先,超过两个月乙就丧失起诉权,请求法院维持合同。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为什么
(2)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甲和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1)甲的行为构成欺诈。《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②一方当事人实施了欺诈行为;③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④对方当事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作出与欺诈行为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甲明知牛有病,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乙保证牛的健康状况良好。乙买牛和甲的虚假保证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欺诈。
(2)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甲实施了欺诈行为,因此受害方乙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3)该约定无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