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人人罪者,若人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人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入罪”?何为“出罪”?
(2)唐律关于司法官员“出入人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3)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
答案
参考答案:
(1)“入罪”是轻罪重判,或者无罪判为有罪;(2分)“出罪”是重罪轻判,或者有罪判为无罪。(2分)
(2)司法官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采取反坐的原则;(2分)属过失的,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等至五等处罚。(2分)
(3)这条规定明确了司法官责任制度,旨在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2分)
解析:本题考查了唐朝的法官责任制度。首先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照律、令、格、式正文定罪。如果任意引用而致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采取反坐原则;属过失的,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等到五等处罚。还规定,对于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命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并且建立起了同职联署制度。即使考生没有记忆这一段知识点,根据本题给出的文言文内容,也可以大致得出本文的答案。所以在解答中国法制史的分析题时,要注意两点,一是要与考试分析给出的具体知识点相结合,二是重视题目给出的文言文本,这一知识点就算没有看过,但通过现场理解文言文中的字句,也可以得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