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请指出本案中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20日上午8时将刘某拘传至区公安分局,并关押在一间空屋内,直至次日下午才对其进行讯问,违反了有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并且在拘传后应当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2.公安机关对刘某予以拘留,但并未向刘某出示拘留证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3.公安机关21日对刘某予以拘留,23日才对其进行审讯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4.市公安机关对刘某雇凶杀妻及受贿案予以立案侦查是违法的。根据《六机关规定》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刘某故意杀人及受贿案一并立案侦查是违法的。
5.市公安机关9月25日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10月8臼才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本案中,9月15日报请批捕,10月8日才批准逮捕,违法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6.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同时予以核准的做法违法。根据《刑诉解释》第257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解析:[考点] 审查批捕,死刑复核
见参考答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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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