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山机械厂与某钢铁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由钢铁公司提供原料,机械厂为其加工烧成车50台,总价款为250万元,钢铁公司给付机械厂定金5万元。钢铁公司提供加工图纸,并要求机械厂承担保密责任,并由钢铁公司于5月底自提货物,验收合格后按价款转账结算。 日月,钢铁公司去机械厂提货,检验后,钢铁公司认为20台烧成车与加工图纸规格不符,另外30台质量低劣。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机械厂认为,与加工图纸规格不符的20台烧成车是合理的技术误差,另30台质量低劣是因为钢铁公司供料不合格。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钢铁公司与机械厂签订的是什么合同当事人的关系如何表现 (2) 双方所签合同中没有质量和技术标准,双方各执一词,应如何处理 (3) 如果钢铁公司给付机械厂5万元定金,若机械厂不履行合同,怎样处置若钢铁公司不履行合同,怎样处置 (4) 在本案中,承揽方在交货时才提山定做物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定做方供料不合格所导致,是否合法,为什么 (5) 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机械厂发现定做方所提供的图纸有不合理之处,应采取什么措施 (6) 5月底,机械厂加工完成50台烧成车,通知钢铁公司提货,可时至10月,钢铁公司也未有回音。于是机械厂变卖了50台定作物,在价款中扣除了报酬,请问此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7) 假如机械厂延期交货,此期间由于机械厂所在地后面的山体崩落,巨石砸坏了已制成的 10台烧成车;该损失由谁承担 (8) 如果机械厂破产,钢铁公司能否将已加工完成的50台烧成车取走为什么
参考答案:
解析:(1) 钢铁公司与机械厂签订的是承揽合同中的加工合同。钢铁公司足定做方,机械厂为承揽方。 (2)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具体到本案,可由双方协商按上述标准解决,或者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作为处理双方争议的依据。 (3) 由于加工承揽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定做方已向承揽方支付了定舍,并且定金数额未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合法有效。因此,如果机械厂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如果钢铁公司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 机械厂在交货时才提出定做物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定做方供料不合格所致,是不合法的。因为《合同法》规定,定做人提供材料的,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做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做方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 机械厂应及时通知钢铁公司。《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做人。固定做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 机械厂的行为不合法。《担保法》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机械厂留置定做物的时间虽然不少于2个月,但在此期间并未通知钢铁公司履行债务,而直接予以变卖是错误的。 (7) 山体崩落砸坏已制成的定做物是不可抗力,但这种不可抗力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不能免除机械厂的责任,损失应由机械厂承担。 (8) 如果机械厂破产,钢铁公司有权将已加工完成的50台烧成车取走。有关法律规定,加工承揽人破产时,定做人有权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定做物或维修物。本案中机械厂为承揽人,其破产时,定做人钢铁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取回权,取走定做物50台烧成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