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日,美国的甲公司与中国的乙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A(以下简称A企业),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约定
(1)投资总额为8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2)甲公司出资27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0%;乙出资1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3)甲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美元出资,其余以货币出资;乙以场地使用权作价50万美元出资,其余以货币出资。(4)双方约定各自认缴的出资分两期缴纳,即非货币资金出资应于2010年7月1日之前投入A企业;货币资金应于2011年6月1日之前缴足。
甲公司和乙均按照合同约定,缴付第一期出资。2011年5月,甲公司以A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7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中国投资方乙能否为自然人?并说明理由。
(2)A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能否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并说明理由。
(4)A企业约定的第一期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第二期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的货币出资能否以人民币缴付?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中国投资方乙不能为自然人。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在本题中,A企业由美国的甲公司和中国的乙设立,中国的投资方乙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
(2)A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在本题中,投资总额为8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大于800×1/2=400(万美元),符合法律规定。
(3)乙可以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4)A企业约定的第一期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本题中,甲公司认缴27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为100万美元,100/270=37.04%;乙认缴18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为50万美元,50/180=27.78%,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亦符合法律规定。
(5)甲公司的第二期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在本题中,甲公司以A企业的名义贷款缴付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6)甲公司的货币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根据规定,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在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外国合营者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