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某蔬果供应站职工甲因不服本站人事调动,被扣发了部分奖金。次日甲上班后为发泄不满,即手持竹扫帚殴打正在搬运土豆的本部副经理邬某的背部和臀部,引起在场顾客和部分职工的围观,造成供应站秩序混乱。案发当天,甲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过错,主动向邬某道歉。县公安局经调查后认定甲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给予甲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请回答:

若甲对行政抱留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并经二审,县公安局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则对此证据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经法庭质证后可作为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判的根据

B.经法庭质证后可作为二审法院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C.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判的根据

D.不能作为二审法院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答案

参考答案:C,D

解析:理由:本题考查证据效力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1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因此CD项是正确答案。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