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5年6月12日凌晨,在京哈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在接到报案后,当地公安机关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现场,根据路边的里程碑确定事故是发生在距离某县10公里处。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摩托车基本报废。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距离尸体十米左右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经被摔坏,时针指在1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随后,公安机关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住在附近的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曾经告诉她,在事故发生时,他正好行走在离事故现场20米处,看见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现场。在找到张某的丈夫作了证言笔录后,公安机关随即又到某县交通管理局通过登记簿查明:2005年6月12日凌晨l点到2点之间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其中有一辆为邻县某运输公司车辆。侦查人员到该公司,经询问,该公司的确有这样一辆车,侦查人员查看该车后发现车头上有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该公司保安人员证明,司机刘某l3日早驾车从外地返回公司,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公司出车登记表也证明司机刘某是13日早5点55分到公司。侦查人员询问刘某与同车的刘某的父亲,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题]
1.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分类对本案中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进行分类。
2.本案中,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
3.本案中,哪些证据是言词证据
4.若张某的丈夫只提交书面证言而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对其采取什么措施张某的丈夫有什么救济途径
5.如果被告人刘某对于法医鉴定意见有异议而要求鉴定人出庭,鉴定人是否必须出庭
6.如果张某的丈夫曾经前后两次提供过不同的证言,后来因为正当理由没有出庭而由公诉人宣读了最后一次的证言,那么法庭应该如何处理
7.法院通知刘某的父亲出庭作证,如果刘某的父亲拒绝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对其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

参考答案:1.(1)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中,被害人的尸体、被害人的血迹、被害人被摔坏的摩托车以及大卡车车头上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应该属于物证。(2)路边10公里的里程碑、被害人手表指向的时间、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的登记薄、运输公司的出车登记表应该属于书证。(3)张某的证言、张某丈夫的证言、运输公司保安的证言以及和刘某父亲的证言应该属于证人证言。(4)司机刘某否认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应该于犯罪嫌疑人辩解。(5)法医对被害人死因的鉴定应该属于鉴定意见。(6)侦查人员拍摄的现场全景照片应该属于勘验笔录。
2.本案中收集的直接证据是刘某所作的辩解和刘某的父亲所作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
3.本案中,属于言词证据的有:鉴定人鉴定后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张某的证言、张某丈夫的证言、运输公司保安的证言、刘某的父亲的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刘某所作的辩解。
4.张某的丈夫应该出庭作证,但是如果他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行动极为不便或者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张某的丈夫就可以不出庭,若张某丈夫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先予以训诫,如多次通知不到庭,经院长批准,可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如张某的丈夫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5.被告人刘某对于法医鉴定意见有异议而要求鉴定人出庭,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否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6.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3日内移交,如果审查发现与庭审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该决定恢复法庭调查。
7.法庭应当允许刘某的父亲自愿出庭作证,不可以强制其出庭。

解析:
1.新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证据的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主要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一般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及用数字、图画、印章或者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真相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司法工作人员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讲的口供。
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的书面意见。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记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凡是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的证据,是间接证据。根据这种区分,在本案中只有刘某所作的辩解和刘某的父亲所作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能够直接地证明犯罪事实有没有发生以及是不是刘某所为,所以属于直接证据,而且是属于证明无罪的直接证据。
根据证据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人的意识对案情作出反映而形成的,是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对客观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实物证据是以各种物品的特性、存在状态和变化以及各种物品之间的联系形成的,一般是以物理状态、自然现象表现出来的。勘验、检查过程中对所观察的情况的客观记载也属于实物证据。根据这种区分,本案中鉴定人鉴定后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张某的证言、张某丈夫的证言、运输公司保安的证言、刘某父亲的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刘某所作的辩解都属于言词证据。
根据《刑诉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如果是未成年、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以及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用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所以对于张某的丈夫而言,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不可以用强制方法使其到庭,但允许其自愿出庭作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所以一旦被告人刘某对于法医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否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刑诉解释》第152条规定:“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人民法院审查前款规定的证据材料,发现与庭审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决定恢复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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