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请根据以下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乙两家建筑公司组成了一个联合体投标并中标一住宅小区工程。甲、乙的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而遭遇业主的索赔,各自承担索赔额的50%。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公司所用施工技术不当出现了质量问题并因此遭到业主20万元的索赔。
2009年4月7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甲施工工地时,掉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5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

关于业主对于乙公司提出的索赔,以下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______。

A.虽质量事故是乙的技术所致,但联合承包体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甲或乙无权拒绝业主单独向其提出的索赔要求

B.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甲乙各承担50%的责任,业主只能分别向甲、乙各索赔10万元

C.业主既可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D.若甲先行赔付业主20万元,甲可以向乙追偿10万元

E.由于是乙公司施工技术不当而引起的质量问题,业主只能向乙提出索赔

答案

参考答案:A,C,D

解析: 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对外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但是,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根据其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故选ACD。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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