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A直辖市南城区的海陵酒店,被确定为定期定额纳税户,其老板张某于2002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钱某经营,钱某每月向张某交承包费4000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张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02年 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02年7月 20日主管税务所税务人员找到张某,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7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50000元,税务机关履行了告知程序。责令期限已过,张某仍未缴纳税款,且未要求听证。税务机关依法扣押张某运输卡车一辆。8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城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海陵酒店已经在7月底关门停业,钱某不知去向,于是税务机关将扣押的张某的运输卡车一辆于8月10日以84500元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 50000元、罚款25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5000元,剩余款项于8月20日退还张某。张某不服,于8月25日向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南城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要求:作为一名注册税务师,请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回答如下问题: (1) 南城区地税分局的行为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 `(2) 复议后张某如果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被告是哪个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