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和直接起诉的期限分别为:( )
A.15日,15日
B.15日,3个月
C.60日,15日
D.60日,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