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1998年2月,在职业中学就读的杨利平及其同学(大多数已满18周岁)在经为寻呼台实习期间,因被怀疑偷窃财物而被集体搜身。她们被责令打开更衣箱、提包、工作服口袋等接受检查,部分人被要求解开内衣,个别人被搜查了下体。被搜查的培训人员达120人。杨利平等39人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经查,经为寻呼台是某市通讯公司的下属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有( )。

A.本案因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应适用代表人诉讼

B.本案一方当事人大多数已满18周岁,但因他们为学生,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C.本案的被告是某市通讯公司

D.诉讼代表人的选任,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

答案

参考答案:A,C

解析:本题涉及代表人诉讼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虽然受害人为学生,但他们大多数已满18周岁,不存在诉讼中的法定代理的问题。故本题选项为AC。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