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至6月间,张某以能提供进口聚酯切片、韩国产涤纶短纤和能代办涤纶短纤的进口许可证等为幌子,骗取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公司业务经理刘某、丙公司经理王某的信任,先后以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的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协议书》等,收取对方当事人的货款、办证定金、购货定金共计人民币316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和挥霍。在对方当事人追讨下,张某于案发前先后返还给甲公司人民币81万元。案发后,张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0万元。
问:(1)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
(2)如果构成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