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反映指称某证券公司有违法经营的行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发现如下事实:
(1)该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有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自营业务,净资本为 3 000万元,注册资本为8 000万元。
(2)设立人甲以其拥有的一栋三层楼房作为出资,当时的价值为800万元,但甲以《公司法》规定可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为由长期占据没有交付给证券公司使用。
(3)该公司在办理经纪业务时,备置了由其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以供委托人使用,其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经纪公司责任的承担上有一项条款为:如因经纪公司或其从业人员的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经纪公司承担一半的责任。
(4)9月1日,该公司其中一个委托人黄先生的证券账户上只有“飞虹”、“宇天”两只股票,资金账户有50万元人民币,但交易记录却显示该账户10月2日卖出了名为“恒明”的股票5万股,11月6日买进“顺天”股,支付了71万元。
要求:
(1)证券公司的资本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甲的理由是否成立试说明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甲采取何种措施
(3)该证券公司委托书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4)根据黄先生账户的交易记录显示,该证券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