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星星有限公司是一家由20名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于1年前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科技开发,结果项目失败,星星有限公司无力还债,被某银行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某银行提出要对星星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下列所列哪项最适宜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对象( )
A.星星有限公司的房产,价值1000万元
B.星星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别墅,价值200万元
C.星星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时抵押的1栋写字楼的某层,价值500万元,且其尚不存在其他抵押等权利负担
D.星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有款项30万元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财产保全的对象。《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因此本案最适宜保全的就是C选项中的借贷时用于抵押的房产,因为它与借贷关系最为密切,并且价值上也足以保证最后债权的实现。A选项中财产也可以保全,但是其大大超过诉讼标的物的数额,D选项也可以保全,但是不足以保证最后债权的实现,都不是最佳选择。B选项本来就不是公司财产,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财产不应作为公司财产来保全。因此,最适合进行财产保全的是C选项中的财产,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