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火车站派出所干警林某、刘某抓获贩卖火车票的票贩子李某。在派出所讯问李某时,李拒不承认贩卖火车票,刘某、林某二人很恼火,对李拳打脚踢,并用警棍电击,致李某昏厥。李承认了贩票事实,刘、林二人作出处罚决定:捆绑示众五天以示惩戒。具体做法是每天将李某押至火车站广场,胸前挂“票贩子”的标志牌,并由车站工作人员王某代为看管。王某在此期间,对李某有殴打伤害行为。后查明,李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赔偿后,能否进行追偿()
A.不能,因为是职务行为
B.不能,因为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C.可以,因为刘、林二人故意违法
D.可以,刘、林二人必须承担全部赔偿额
参考答案:C
解析: 国家赔偿的追偿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1) 有本法第15条第(4)、(5)项规定情形的;
(2) 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1)、(2)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