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2年6月5日,甲借给乙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03年7月1日因甲急需用钱,就要求乙于1个月内还款。但乙一直未还款,因甲从别处借钱解决了自己的急需,也未再向乙催要。2004年10月4日甲重新向乙索要借款,乙提出暂时还款困难,于是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其中约定乙于1个月内还款10000元,甲放弃对利息的要求。1个月后乙仍未还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而乙在答辩中称,甲要求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
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否满足甲的请求

答案

参考答案:该案中,甲在2003年7月1日要求乙还款,并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在宽限期届满后乙未还款时,甲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至2004年10月4日甲再向乙要款时,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甲乙之间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依法予以保护。因此,乙应履行其与甲达成的还款协议,甲依还款协议要求乙履行的请求权并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满足甲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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