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各出资2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张三、李四的出资为现金,王五的出资为工业产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赵六出资现金20万元入股。两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王五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仅值10万元。又查明,王五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5万元。下列表述中,( )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A.王五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五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王五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张三、李四补足
C.王五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张三、李四、赵六补足
D.王五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参考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