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河北某县以盛产优质红枣闻名遐迩。王甲、王乙、王丙三兄弟分别住在河北廊坊市、承德市和承德滦平县。3人合伙在河北某县开了一家红枣收购站(以下简称供方),但没有注册登记,专门收购当地农民的红枣,然后转卖。1994年5月,王甲与包头市东河区一家以红枣为生产原料的营养滋补酒生产厂(以下简称需方)经理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1994年10月供方交付5000公斤二等红枣,单价3元1斤(人民币)。”“交货地点:包头东河火车站。供方负责办理托运手续,费用由需方承担。需方收货后10日内付款。”当年红枣的收成量比预计的差得多,红枣价格扶摇直上。红枣收购站将收购到的枣先供应出价高的客户,到1994年11月尚未向需方发货。需方几次催货,供方均置之不理。1995年1月,需方厂家所在的地区划归与东河区相邻的青山区管辖。1995年2月,需方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方承担不履行合同的一切责任。
请问:

设本案中需方在订立合同之后就按合同规定预付了货款,在此种情况下,被告对东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否会得到支持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需方按合同规定预付了货款,就是诚实信用地履行了合同;供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并不是整个合同没有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35条的规定来确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东河火车站”,所以,合同履行地点是东河区,东河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异议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选择题
问答题

某医院决定投资1亿余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2006年10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A、B、C、D、E、F六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投标文件规定2006年10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6年11月13日举行开标会。其中,E单位在2006年10月3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但2006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结果,某所编制的标底高达6200多万元,而A、B、C、D4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5200万元以下,与标底相差1000万余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这4家投标单位向该省建委投诉,称某建筑事务所擅自更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多计漏算多项材料价格。为此,该院请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2007年1月28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这4家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1000万元。

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为了能早日开工,该院在获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

问题:

上述招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