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问题:试分析上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关于徐某的行为。
(1)徐某成立组织卖淫罪。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不单独构成强迫幼女卖淫罪,而是作为一般的强迫卖淫罪的加重处罚的情节。采用强 * * 的手段迫使卖淫的,仍然定强迫卖淫罪,不单独构成强 * * 罪,然后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已经将强 * * 理解为强迫的一种手段方式,并且包容在强迫卖淫罪之中了。
(2)徐某不更改消防设置,失火后无法及时有效救火,应该成立消防责任事故罪。
(3)徐某作为单位的负责人,应该从重处罚。单位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构成相应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这种犯罪仍然是自然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对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从重处罚。
(4)徐某成立累犯。徐某1994年11月刑罚执行完毕,而在1998年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按照新刑法典的规定确定是否成立累犯。因为犯新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内,所以,成立累犯,从重处罚。
2.关于其他人的行为。
(1)李某和赵某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本来应该是组织卖淫行为的帮助行为,是组织卖淫罪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但是,刑法为了强调对这类行为的调整和打击,已经通过相应的条款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因此,对于这种协助行为直接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罚。
(2)李某明知犯罪对象是不满刑罚规定年龄的幼女还予以嫖宿,还成立嫖宿幼女罪,对之,按照协助组织卖淫靠和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
(3)陆某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陆某引诱的犯罪对象是未达到刑法规定年龄的幼女,因此,成立该罪。
(4)罗某的行为成立包庇罪。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出租行业、娱乐行业等单位的人员只要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就构成包庇罪,其中,包括为违法分子通风报信,也是包庇罪。
(5)陈某成立传播性病罪。陈某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还要进行嫖娼活动,情节严重,成立犯罪。

解析:[考点] 累犯、组织卖淫罪等相关犯罪
答案部分已经详尽解释,此处不赘。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语言与文化关系之密切,也许可以用“水乳交融”来形容。例子俯拾即是。庾信《马射赋》中有“落花与芝盖同飞,杨柳共春旗一色”一联,王勃《滕王阁序》中化为“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于是成了千古传诵的名句。“……与……齐……,……共……”之类是语言格式,但它一旦撑起了名句,充当了名句的基本框架,便同名句一起升华成具有特殊价值的文化现象。因此,当我们读到金庸《天龙八部》三十二回中“不知此人请了哪一个腐儒撰此歌功颂德之辞,但听得高帽与马屁齐飞,法螺共锣鼓同响”这样的描写,就很自然地想起王勃的佳句,也就很自然地产生强烈的对比,为那是何等淡雅清丽和这是多么龌龊庸俗而不禁哑然失笑。

语言是文化的符号,文化是语言的管轨。好比镜子或影集,不同民族的语言反映和记录了不同民族特定的文化风貌;犹如管道或轨道,不同民族的特定文化,对不同民族的语言的发展,在某种程度、某个侧面、某一层次上起着制约的作用。当然,严格地讲,语言和文化不是一般的并列关系,而是部分与整体的对待关系,或者说,是点面对待的一种特殊的并列关系。文化包括语言,语言是文化中一种特殊的文化。我们研究语言与文化之间符号与管轨的关系,立足点是它们之间点面对待的关系。

语言工作者应该关注语言与文化的关系的研究。结合文化研究语言,是语言学研究特别是中国语言学研究的一个传统。语言的许多现象,可以通过这方面的研究得到比较合理的解释;语言中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这方面的研究引起种种新的思考。举例来说,汉民族文化对于汉语词汇的发展、汉语词义的演变、汉字的创造和使用等等的影响,这是十分明显的。那么,汉语语法的形成和发展会不会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呢这是一个很值得思索的问题。汉语语法重“意”不重“形”。形式上框架简明,没有繁多的标记;表意上灵活多样,隐性语法关系十分丰富。理解汉语,特别是阅读汉语古籍,最主要的障碍不是语法。正因为如此,我国古代率先出现的语言学著作是讲词义、讲汉字、讲语音的《尔雅》、《说文解字》、《广韵》等等,而不是语法学专著。

下列说法,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语言和文化不是一般的并列关系,而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B.结合文化研究语言是中国语言学研究的传统之一

C.汉民族文化对汉语言的文字和词汇等方面的影响是明显的

D.《尔雅》、《说文解字》、《广韵》都是全面研究音、形、义的语言学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