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10月10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甲公司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2000万元。其中包括:
(1)已作为丁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50万元;
(2)管理人发现甲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无偿转让14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2007年10月1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
(3)甲公司综合办公楼价值800万元,已用于对所欠乙企业500万元货款的抵押担保,该抵押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货款尚未支付。
2.欠发职工工资200万元、欠交税款100万元;管理人于7月15日解除了甲公司与丙公司所签的一份买卖合同,给丙公司造成了120万元的经济损失。
3.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 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40万元。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2)对甲公司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是否可以就其120万元的经济损失申报债权并说明理由。
(4)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丁银行、乙企业均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人会议上就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体的具体数字,简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6)如果丙公司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其破产财产分配额,其分配额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 2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5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4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2)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丙公司可以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4)债权人丁银行、乙企业在债权人会议上就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中不享有表决权。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5)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①清偿银行贷款250万元、乙企业货款500万元;
②清偿5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40万元的共益债务;
③清偿职3232资200万元;
④清偿税款100万元;
⑤剩余860万元的破产财产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6)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根据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