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ABC银行某郊区支行(以下简称ABC郊行),为中央企业所得税监管企业,申报2010年营业收入22422.2万元,利润总额908.7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项目(仅工资及三项费用、业务招待费)合计956.66万元,调减项目(仅免税国债利息收入)合计910.05万元,实际申报应纳税所得额955.36万元,申报应纳所得税额315.27万元(已知ABc郊行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该郊区国、地税局稽查局联合于2011年3月对ABC郊行2010年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
1.有关收入明细账的记录:
(1)“利息收入”明细账全年贷方发生额为20000万元;
(2)“手续费收入”明细账全年贷方余额为1250万元;
(3)除上述两项外的其他收入合计1172.2万元。
2.有关支出明细账的记录:
(1)“利息支出”明细账全年借方发生额为9000万元;
(2)“手续费支出”明细账借方发生额为520万元;
(3)“营业费用”借方发生额为8650万元,贷方发生额为1500万元;
(4)“管理费用”借方发生额为4743.46万元:
(5)“营业外支出”借方发生额为100万元。
3.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的检查记录:
(1)2010年6月10日取得利息收入600万元,其中400万元记入“利息收入”账户,其余200万元挂往来账户。
(2)2010年8月有120万元的手续费收入,记入了“营业费用”账户的贷方,全年核查类似业务总计有1500万元发生额。
(3)2010年12月发生的手续费支出60万元,记入“手续费收入”的借方。
(4)该行信用卡部发行的“金穗卡”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两种,截至2010年12月底账面透支金额合计为870万元,其中2009年以前(含2009年)透支金额650万元,2010年透支金额为220万元。该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对上述透支款项没有提取应收利息,只是在持卡人(户)与银行最终清算时,才将利息计入收入中。(已知日贷款利率为0.5‰)
(5)该郊行外购的大型电子显示屏,是由数百块小的电子显示模块组合而成的,稽查人员通过检查明细账发现,ABC郊行在2010年12月10日至17日,分若干次在“低值易耗品”账户中记载了购入的这些小的电子显示模块,共计金额28万元,全部列入“低值易耗品”账户,年终时一次性全部列入了成本。
(6)在ABC郊行“营业外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科目中发现,ABC郊行2010年7月30日和8月20日,分两次向“某区某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付款合计100万元。经过对ABC郊行负责人询问得知,这是由于2010年在该区举办武术节,区委向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了捐赠摊派,ABC郊行把这两笔支出计入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并在税前进行了扣除。
(7)在检查企业“营业费用”账户中的差旅费项目时,发现每月7~12日分若干次支付“车补、外补”金额合计10万元,全部计入了营业费用。经询问调查得知,这些“车补、外补”是指发给工作人员的交通补助费、外勤误餐费等,并非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用,而且记账凭证后没有附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全支行共50人,每人每月2000元上述补贴,全年共计120万元。经查每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时适用25%税率的有1人,适用20%税率的有5人,适用15%税率的有40人,适用10%税率的有4人。
问题:
根据上述资料,扼要指出存在的纳税问题,计算应补(退)各税费。
参考答案:(一)存在的纳税问题:
1.将利息收入200万元挂在往来账户,少计收入200万元,偷逃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2.将手续费收入1500万元直接抵减“营业费用”,少计收入1500万元,偷逃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影响了企业所得税。
3.将“手续费支出”的60万元直接抵冲了“手续费收入”,少计收入60万元,偷逃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影响了企业所得税。
4.发生透支应提未提利息,少计利息收入,偷逃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5.将资本性支出通过错误的会计核算,变为收益性支出,提前在所得税前扣除,影响企业所得税。
6.摊派支出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企业错按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影响企业所得税。
7.将“车补、外勤补贴”错按差旅费核算,应属于企业实发工资的组成部分,影响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二)各税计算:
1.营业税的计算:
少计收入为:利息收入=200+650×0.5‰×90+220×0.5‰×90+1500+60=200+29.25+9.9+1500+60=1799.15(万元)
应补营业税=1799.15×5%=89.9575(万元)
其中应补2009年度的营业税1.4625万元
应补2010年度的营业税88.495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应补2009年度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4625×5%=0.073125(万元)
应补2010年度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8.495×5%=4.42475(万元)
3.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补2009年度的教育费附加=1.4625×3%=0.043875(万元)
应补2010年度的教育费附加=88.495×3%=2.65485(万元)
4.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2009年度
(1)收入少计:650×0.5‰×90=29.25(万元)
(2)营业税金及附加:1.4625+0.073125+0.043875=1.5795(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29.25-1.5795=27.6705(万元)
(4)应补企业所得税额=27.6705×25%=6.917265(万元)
2010年度
(1)收入少计:200+220×0.5‰×90+1500+60=1769.9(万元)
(2)营业税金及附加:88.495+4.42475+2.65485=95.5746(万元)
(3)成本费用:1500+60-28-120=1412(万元)
(4)营业外收支:-100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1769.9-95.5746-1412-(-100)=362.3254(万元)
(5)应补企业所得税额=362.3254×25%=90.58135(万元)
5.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适用10%税率的人员应补税款:
2000×10%×4×12=9600(元)
(2)适用15%税率的人员应补税款:
2000×15%×40×12=144000(元)
(3)适用20%税率的人员应补税款:
2000×20%×5×12=24000(元)
(4)适用25%税率的人员应补税款:
2000×25%×1×12=6000(元)
全体员工应补个人所得税=9600+144000+24000+6000=183600(元)=18.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