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6年初,某县物资局业务员甲和腾飞建筑公司工程负责人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供给乙一批建材,乙应于同年6月前付清货款。签订合同后,物资局向腾飞公司交付了价值12万元的建材,腾飞公司以资金周转出现临时困难为由,仅支付了4万元,余款8万元由乙给物资局出具欠条一张。半年后,物资局向腾飞公司追要货款时,腾飞公司的财务主管给物资局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保证所欠材料款待工程款拨付时付给。2007年,腾飞公司与乙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乙作为腾飞公司工程负责人,是一个独立的核算主体,自负盈亏,因该工程所引起的有关债权债务,由乙负责偿还,一概与腾飞公司无关。2007年底,物资局见合同款项久拖不还,多次交涉全无用处,一怒之下将腾飞公司和乙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腾飞公司表示,第一,该合同是乙以自己的名义和物资局签订的,没有加盖腾飞公司公章;第二,自己和乙之间有约在先,乙独立核算,因此,乙所负债务一概与公司无关。
问:(1)单位聘用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应由该单位承担责任
(2)单位与其聘用人员间的约定是否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1)单位聘用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应由该单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乙和物资局签订建材买卖合同属于职务行为,因此腾飞公司受该合同约束,不能以合同没有加盖公章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单位与其聘用人员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物资局在和乙签订合同的时候,并不知道腾飞公司和乙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因此这一约定不能约束物资局。
(3)腾飞公司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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