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因经营食品厂资金不足,甲某于2001年4月6日与乙银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同中主要约定:甲某向乙银行借人民币40万元,借款用途为周转经营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01年4月6日至2002年4月6日),借款抵押物为食品厂的厂房、设备(经交易中心评估价格为50万元)。当日,甲某与乙银行一同向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同日乙银行将40万元贷款转入食品厂的账户。

另外,甲某曾于2001年3月20日与丙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借款抵押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人民币10万元,并明确约定以甲某的厂房、设备为抵押物。甲某与丙某当日即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至2003年3月25日丙某也未讨回借款。

乙银行因贷款到期催付不着,遂于2003年3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4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丙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甲某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与丙某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答案

参考答案:

本案中甲某是以食品厂的厂房、设备作为抵押物的。根据《担保法》第38条、41条、第42条的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当事人以厂房、设备作为抵押物的,应当到相应的政府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甲某与丙某签订了书面的借款抵押合同,并且于2001年3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有效。同理,甲某与乙银行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自2001年4月6日起生效。但在本案中,我们要注意到抵押物再抵押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甲某将厂房、设备抵押给丙某后,将此抵押物再次抵押的行为,没有违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问答题

甲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网络信息技术开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该公司引进了一批优秀的管理、技术人才。为了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和跨越式发展,2009年12月,甲公司决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为:1.激励对象:高级管理人员5人和技术骨干15人,共计20人。2.激励方式:方式一:虚拟股票计划(1)虚拟股票设置目的:着重考虑高级管理人员的历史贡献和现实业绩表现,只要在本计划所规定的岗位作出了贡献并实现了设定的业绩,就有资格获得虚拟股票。(2)虚拟股票的授予:虚拟股票依据所激励岗位的重要性和本人的业绩表现,从2010年1月1日开始,于每年年底公司业绩评定之后授予,作为名义上的股份记在高级管理人员名下,以使其获得分红收益。虚拟股票的授予总额为当年净利润的10%。方式二:股票期权计划(1)股票期权设置目的:着重于公司的未来战略发展,实现技术骨干的人力资本价值最大化。(2)股票期权的授予:依据每位技术骨干的人力资本量化比例,确定获授的股票期权数。2010年1月1日,甲公司向其15名技术骨干授予合计10万份股票期权;这些技术骨干必须从2010年1月1日起在甲公司连续服务三年,服务期满时才能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10万股甲公司股票。该股票期权在授予日(2010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每份30元。2010年没有技术骨干离开甲公司,估计2011年至2012年离开的技术骨干为3人,所对应的股票期权为2万份。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要求:

计算2010年甲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要求列出计算过程)。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