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供了甲、乙、丙、丁4人的证言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中甲为未成年人,乙是张某的弟弟,丙是张某代理人的妻子,丁是法院的院长,谁的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昕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据此,本题ABC项均属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而D项则并无限制。

单项选择题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