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前交货,乙公司收到货物后2个月内付款。到了6月1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甲公司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公司,则关于甲公司停止交货的行为,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不正当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交货就是违约的行为

B.不正当行为,因为已到了甲公司履行其义务的期限

C.正当行为,因为乙公司已有丧失履行债务的可能,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

D.正当行为,因为甲公司已履行了通知义务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承担债务并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他方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履行债务,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时方恢复自己的履行。适用不安抗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第二,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具体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首先,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其次,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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