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2002年1月15日,某市公安局的执法人员到个体户张永平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如通道狭窄、消防器材上堆放货物等。对此,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的工作人员作了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并提出“限7天改进,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理意见,张永平当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张永平的“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1月17日,消防安全处对张永平作出了第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送达张永平。张在1月18日向市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缴纳罚款5000元。7天后,消防安全处派人到张永平的加工厂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仍未发还给张水平,要求张水平两天内改进。1月25日,消防安全处两次派人到张永平的加工厂去检查时,发现张永平的加工厂上锁,便派人通知张永平第二天同去加工厂检查改进情况,张以“没有时间”拒绝前往。而且张永平认为市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的行政处罚对事实的认定不准确,处罚过重,扣留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赔偿因扣留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而造成的损失。但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问题:

据查,扣留张永平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立法文件,则该扣留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合法。因为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留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措施。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因此,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对扣留卫生许可证这一行政处罚措施具有设定权。应当注意,扣留许可证与吊销许可证是两码事。

选择题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