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钢铁厂曾将本厂的一辆重型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中约定,保险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零时止。2005年10月2日,钢铁厂又将这辆卡车卖给了红旗机械厂,并背书转让了保险单。同年12月30日下午,红旗机械厂司机在驾驶该车运货时,发生车祸,司机受重伤,卡车严重损坏。红旗机械厂对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问: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投保人的义务之一是投保人将投保的财产转让或出售(除货物运输保险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时,要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征得其继续承保的同意后,由保险人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或变更保险合同后方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出售时起,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由上述法条的法律精神可知,保险公司不赔偿任何损失,因为钢铁厂虽然已将其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在其将该车转卖给红旗机械厂时,没有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征得保险公司同意,仅仅是背书转让了保险单,违反了《保险法》关于投保人转让投保财产的规定。尽管该车发生车祸是在保险期内,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当卡车转让给红旗机械厂时,保险公司的责任已终止,故对该厂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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