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市一家煤矿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新疆地区),2011年6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专门开采的天然气42000千立方米,开采原煤350万吨,采煤过程中生产天然气2400千立方米。
(2)销售原煤30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4200万元。
(3)本月以开采原煤直接加工洗煤120万吨,对外销售96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220万元。
(4)企业职工宿舍供暖用原煤4000吨。
(5)销售天然气30000千立方米(含采煤过程中生产的18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8420万元。
(6)购入采煤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认证,发票上注明支付货款6000万元、增值税税额960万元。支付购原材料运输费18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验收入库。
(7)购进采煤机械设备2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每台设备支付货款24万元、增值税5万元,已全部投入使用。
(说明:资源税单位税额,原煤4元/吨,天然气6元/千立方米;洗煤与原煤的选矿比为6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的本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6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2)计算该企业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

参考答案:(1)外销原煤应纳资源税=300×4=1200(万元)
外销洗煤应纳资源税=96÷60%×4=640(万元)
宿舍供暖用煤应纳资源税=4000×4÷10000=1.6(万元)
采煤过程中生产的天然气不征收资源税,外销天然气应纳资源税=(30000-1800)×6÷10000=16.92(万元)
应缴纳资源税合计=1200+640+1.6+16.92=1858.52(万元)
(2)销售原煤销项税额=24200×17%=4114(万元)
销售洗煤销项税额=18220×17%=3097.4(万元)
自用原煤销项税额=(24200÷300×0.4)×17%=5.49(万元)
销售天然气销项税额=5860×13%=761.8(万元)
进项税额=960+180×7%+20×5=1072.6(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4114+3097.4+5.49+761.8-1072.6=6906.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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