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条规定: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做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解释上述第八条规定保留的香港法渊源中任意三种的性质。 (1994年6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这是一个宽松的题目,它允许考生在香港法的5种渊源中选择3个加以论述,这5种渊源都与教学大纲的引言部分有关。考生在进一步涉足大纲中更为复杂的其他领域之前,必须对这几种渊源的性质和来源有很好的掌握。 很多考生选择了普通法、衡平法及习惯法加以论述。其答案表明他们对这些渊源的性质仅有表面上的了解。对于普通法,考生应当简要说明:1066年诺曼征服对习惯法统一的影响;普通法法院的功能以及普通法的缺陷;最后,还应提及《英国法应用条例》。关于衡平法,答案应当说明衡平法的性质及它存在的原因——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关于中国的习惯,如果一项习惯在性质上是本地的,为公众所知并是确定的,它不与任何法律原则相冲突,且从久远时起就已存在,那么,法院就应当接受该项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