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问题:

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考点]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具体复核程序及复核后的处理方式;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
2.全面审查原则及内容
3.全面审查原则及内容
4.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详解]
1.本案对三名共犯判处了不同刑罚,死刑立即执行判决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该规定说明了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应对杨某作出的处理。该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该规定说明了对董某应作出的处理。该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该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已经收归最高法院,但是该解释报送程序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不相抵触的规定依然有效。因此,报请符合应实行全案报送原则。该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针对樊某的判决已经生效,应交付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据此,虽然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第二审法院仍应依照全面审查原则对杨某、董某的判决进行审查,并一并作出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放力。”本案仅有贾某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而无其他上诉或抗诉,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本应生效,但是根据该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和该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针对董某和杨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仍需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的审查,因此高级法院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对两人的一审判决进行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作了进一步解释,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一)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的,属于“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该规定第二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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