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系刘庄农民,刘父经营毛皮业务。税务所于4月20日通知刘父于 4月22日缴纳定额税150元。4月22日税管所会计常某去刘庄村清理农村零散税款,大部分纳税户于4月22日上午缴纳了税款,只剩下3户未交,其中包括刘父。村委会派人去刘家催款,经查得知刘父因病外出医治未归,村里利用广播喇叭通知寻找。正赶上刘父之女(已出嫁)回娘家,听到广播找其父纳税;刘女找到了纳税地点,要求常某少征其父的税款,常未答应,发生口角。其女即邀其弟刘某殴打常某,因村干部拉开,幸好未造成伤害,还扬言税款一分钱也不交,让常出不了刘庄村。后被村干部甲某拉开,由村干部将常护送出村。致使刘庄村的农村零散税款无法正常进行征收,影响很坏。
假如刘某认为是村干部甲某故意刁难他家,就组织起一班人到甲某家"打砸抢",大肆摔打,最后甲某被打成重伤,甲某的摩托车、电冰箱等贵重家具被损毁或抢走,则对刘某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对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刘某属于聚众"打砸抢"的行为,按照行为的结果定罪,致人伤残的,定故意伤害罪;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刘某作为首要分子,定抢劫罪,数罪并罚。
解析:《刑法》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人户抢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 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