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现在有些学校在教师聘任制的基础上,实行了“末位淘汰制”或者“末尾辞退制”,就是将那些在工作考核中积分处于“末位”的人予以解聘(包括调离)。请结合《教师法》中有关规定及实例,对这种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答案

参考答案:我国《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了聘任人和受聘人双方的法律关系。聘任双方关系基于独立而结合,基于意见一致或相互同意而成立,并在平等地位上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于学校而言,有权对受聘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并作为提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有义务按合同为教师提供教育教学、科研、进修等工作条件,并支付报酬。但是,教师在聘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不能辞聘或解聘。
学校实行“末位淘汰制”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选拔优秀教师,从而鼓励教师不断进步,这符合教师聘任制的竞争和择优的精神。但是仅仅以居于末尾的标准就将一个合格的教师解聘或辞退,它违反了聘任制所提倡的公平、平等的原则,也违反了《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聘任制应该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它也直接违背了双方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因此,“末位淘汰制”是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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