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朱某,现年16岁,某高校大二学生,擅长计算机程序开发。在校学习的同时在某外资电脑公司兼职,月薪3000元。 3月1日,朱某给其兄寄信,内称愿赠其兄之子12岁的小朱一台电脑,但需其考上重点高中。3月10日,其兄收到该信,次日把信拿回家,交正上初三的小朱看,小朱遂回信表示自己一定好好学习不辜负叔叔的希望,回信于3月20日到达朱某处。 7月初,小朱考试完后感觉不错,朱某得知后十分高兴。7月3日,把自己的一台电脑交给了小朱。关于该赠与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合同须朱某之父追认方有效
B.朱某之父有权撤销该合同
C.小朱欠缺相应行为能力,合同不能生效
D.合同不因朱某的行为能力影响其效力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已满16周岁,并在大学期间为某公司作兼职,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赠与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