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骨与牡蛎都具有的功效是
A.平肝潜阳、熄风止痉B.平肝潜阳、清肝明目C.平肝潜阳、收敛固涩D.平肝潜阳、祛风通络
参考答案:C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甲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10、2011年发生业务的有关资料如下: (1)2010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价款1100万元(含交易费用),从活跃市场购入乙公司当日发行的面值为1000万元、5年期的不可赎回债券,准备持有至到期。该债券票面年利率为10%,利息按单利计算,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实际年利率为6.4%。2010年12月31日,该债券未出现减值迹象。 (2)2011年1月1日,该债券市价总额为1200万元。当日,为筹集生产线扩建所需资金,甲公司出售债券的80%,将扣除5万元手续费后的款项存入银行;该债券剩余的20%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假定税法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出售时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11年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80万元,预计为暂时性下跌。 (3)2011年3月10日,购入A公司股票10万股,支付价款120万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4月20日收到A公司宣告并发放的现金股利8万元;年末甲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票的市价为150万元。 (4)2011年甲公司因违反税收规定被税务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罚款尚未支付。税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法规所支付的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2011年为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而确认负债1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担保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6)2011年获得公司债券利息收入8.5万元,因违反合同支付违约金5万元。 (7)2011年甲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5万元。 (8)甲公司2011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写出明细科目): (1)判断甲公司购入的乙公司债券应作为哪种金融资产核算并说明理由。 (2)计算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债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计利息和利息调整摊销额。 (3)计算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出售债券应确认的损益。 (4)编制2011年1月1日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会计分录。 (5)计算2011年甲公司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业务对当期损益及所有者权益的影响(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6)计算2011年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并编制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