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日,三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商业银行当地支行(以下简称商业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三友公司取得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用于公司业务所需的资金周转。当日,三友公司的控股股东巨龙公司与商业支行订立合同,双方约定,巨龙公司作为三友公司的保证人,与三友公司共同承担清偿全部借款的义务,保证期限直至三友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全部清偿完毕。6月10日,应三友公司的要求,丰润公司与商业支行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丰润公司以其位于市中心的办公楼和三辆汽车为抵押物为三友公司提供担保。由于丰润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一直未办理抵押物登记。7月1日,巨龙公司因拖欠丰润公司货款,与丰润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三友公司股份50万股(未经证券结算机构登记)作为担保。后三友公司因经营亏损,无法偿还贷款,商业支行进行追偿。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巨龙公司以股权出质,丰润公司自( ),享有质权。
A.巨龙公司交付股权凭证时
B.巨龙公司向证券登记计算机构办理登记时
C.巨龙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
D.质押合同签订时
E.巨龙公司向信贷机构登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