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
陈某是某国有银行支行储蓄专柜信用卡经办员,负责信用卡存现、取现、转账、账务管理、现金管理及存入保证金等。2008年1月,薛某想炒股票,但苦于手头现金不多,便到陈某家央求其从银行弄点钱出来,并当场送给陈某5000元现金。陈某问薛某要钱做什么,薛某如实告知。于是陈某采用收款不入帐的手段,先后多次将其保管的库存现金人民币178.5万元及信用卡保证金人民币7.5万元挪出,供薛某个人使用。2008年 3月案发,后追缴陈某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追缴薛某的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尚有人民币140万余元不能归还。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95-97题: |
下列关于薛某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 些( )
A.薛某构成行贿罪
B.薛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薛某不构成犯罪
D.对薛某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共同犯罪 首先,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要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就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也称意思联络,强调的是行为人相互之间有通谋。在本案中,薛某唆使陈某挪用公款交给自己使用,并实际使用了陈某挪用的资金,其挪用公款的故意非常明显,所以应认定其主观上与陈某有共同挪用公款的故意。另外尽管薛某客观上没有实施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但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容许行为人互有分工,共同的犯罪行为也不等同于共同的犯罪实行行为,因此薛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其次,尽管薛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了行贿行为,但是由于行贿罪的起刑点为人民币一万元,因此薛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行贿罪。故B正确,ACD均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