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法律责任的表示中,哪些是符合产品质量法的( )
A.社会团体对产品质量作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B.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D.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C,D
解析: 产品质量法——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57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