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共6万元,开立一家小饭馆,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该饭馆取名"夜来香饭庄",2002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到2002年底,因经营管理不善,夜来香饭庄负债累累,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钱尚未偿还。此时王五提出退伙,张三、李四二人不同意。王五于2003年2月提走其出资的2万元,自行退出。张三、李四二人继续经营夜来香饭庄。2003年9月,张三、李四二人为了增加菜的花样,招揽食客,于是想招聘重庆名厨,推出重庆火锅系列,但资金不足。于是张三、李四二人向王一提出借款2万元,2004年1月1日归还。王一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若饭庄盈利后,张三、李四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应将所得利润分一份;若不盈利,张三、李四二人则届时还本付息。推出重庆火锅系列后,饭庄并未盈利,亏损仍然继续,到年底,又亏损了l万元。 2004年1月,金星装修公司因向夜来香饭庄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王一也因张三、李四二人不能届时还本付息,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对此进行合并审理。
被告方张三、李四认为,王五不经二人同意,自行退伙无效,故按合伙协议,夜来香饭庄对金星装修公司所欠4万元债务、对王一所欠2万元债务以及对饭庄的亏损均应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张三、李四的辩称有理由吗
参考答案:没有理由。王五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
解析:对于第二个问题,《合伙企业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退伙是自愿的。王五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而对退伙后的债务和亏损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三人的合伙经营饭馆的协议中未约定经营期限,王五有权退伙,尽管其他两个合伙人不同意,但王五在2002年底提出退伙一个多月之后才提走出资退伙,且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并未造成不利影响,张三、李四仍在继续经营饭庄,所以王五的退伙有效。但是王五抽走出资退伙,对退伙之前饭庄的亏损和债务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对退伙之后的亏损和债务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