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继承其父亲遗留的一架钢琴,欲卖给朋友乙,3月1日,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其中约定3月3日交付钢琴。3月3日时,甲向乙表示可以转让钢琴的所有权,但甲还想借用钢琴3天,乙同意,并当场支付了价金。甲在3月4日得知丙也想购买一架钢琴且出价很高,便又将钢琴卖给丙,并于合同订立当时交付了钢琴并收取了价款。3月5日,甲又向丁虚称其钢琴借给了丙使用,于是又将钢琴卖给了丁,由于出卖之时,甲没有实际占有铜琴,其与丁约定,将甲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丁,以代替交付,转移钢琴所有权。
问:本案中有哪些法律关系谁是钢琴的最终所有人

答案

参考答案:第一,甲继承其父遗留的钢琴,是依据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是所有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由此产生了继承法律关系和所有权关系。第二,甲将钢琴出卖给朋友乙,是买卖合同关系,进一步说是合同之债,甲由此拥有对乙的价款支付请求权,乙则有权请求甲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第三,在3月3日当天,甲又与乙商定由甲暂时借用钢琴,这是占有改定方式,即在甲与乙之间又成立了一个借贷合同,由乙间接占有钢琴,甲直接占有;第四,甲又将钢琴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实际转移了占有,实际上是出卖他人之物的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经过了权利人的追认,则合同可以有效。第五,虽然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但由于丙在整个交易中是善意的,钢琴又是可流通的动产,且是丙通过买卖合同有偿取得的,因此,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了该钢琴的所有权。第六,甲以欺骗手段将钢琴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同样是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
本案中,应当由丙最终取得钢琴的所有权。值得说明的是,尽管丁也是善意的第三人,但在交易过程中,丁没有实际取得钢琴的占有,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也就不能取得钢琴的所有权,对于他的损失,只能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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