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2日,为经营照相业务,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甲公司将其沿街二层楼房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30年,自甲公司交付楼房的次日开始计算。每年的租金为20000元,张某于甲公司交付楼房的次日付清第一年的房租,以后每一年的同一日付清该年度房租,若遇节假日则付款日期为节假日后的第一日。2008年2月12日甲公司交付楼房给张某,2月13日张某付清第一年度的租金。2009年3月5日,甲公司通知张某称:因资金紧张想出卖楼房,如果张某想购买,则在2009年4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500000元,并可以扣除张某交付的2009年度的租金20000元。张某对甲公司的通知提出异议,要求该公司履行合同。2009年4月8日,甲公司以500000元的价款将楼房卖给乙公司,根据双方的约定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500000万元。在乙公司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时候,发现已登记有两个抵押权。其一,2007年3月6日,甲公司将该楼房抵押给丙公司,为丁公司所欠丙公司货款200000元提供担保;其二,2008年9月6日就自己欠戊公司的货款150000元又设定了抵押。经评估,该楼房的实际价值600000元。
问:(1)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2)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张某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3)如果甲公司2009年3月5日通知张某3个月后要出卖该楼房,但张某表示无论如何都不购买。3个月后甲公司将楼房卖于李某。交付后,李某要求张某搬出楼房。针对该情形,张某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4)如果丙公司因为丁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于2008年4月6日依法行使抵押权,经法院将该楼房拍卖,巳公司买得。该事实对张某的租赁权是否有影响
(5)如果戊公司因为甲公司不履行义务,于2008年11月6日依法行使抵押权,经法院将该楼房拍卖,庚公司买得。该事实对张某的租赁权是否有影响
参考答案:(1)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但《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根据该规定,张某与甲公司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并非合同约定的全部期限无效,而是超过部分即满20年后的10年无效。所以,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租赁期限实际上是20年,当然20年满了之后可以续订,续订的期限还是不能超过20年。
(2)张某可以提出优先权的主张。《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依照上述规定,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因履行期届满而终止,则承租人不享有此项权利。②优先购买权只能在出租人决定出卖租赁房屋后享有,并且必须在接到出卖通知后3个月内行使。③承租人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以及价款的给付时间、给付方式等。第三人的出价条件优于承租人时,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从出租人一方说,如果出卖租赁房屋而不通知承租人,或者在通知的有效期内不征求承租人的意见即出卖房屋,或者当承租人与第三人的出价同等时不把租赁房屋卖给承租人,都是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违法行为。
(3)张某可以主张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该合同对李某仍有约束力。张某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甲公司作为房屋的所有人仍然可以出卖该楼房,但不能侵犯张某法定的优先购买权。甲公司在保障张某的优先权的前提下,出卖租赁物,该买卖合同有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该条规定,李某受让楼房后还要受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的约束,因而不能请求张某停止使用。不仅如此,该楼房已经设定的两个抵押权也仍然有效。
(4)对张某的租赁权有影响。《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同时我国《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根据该规定,对楼房的买受人巳公司来说不具有约束力。
(5)对张某的租赁权没有影响。《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关于这种情形,《担保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同时,我国《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因此,庚公司仍然受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