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煤炭销售公司、乙火车站于2010年7月21日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托运煤炭一列计3110吨至X市南站,收货人为X市丙电厂。货物按期于7月24日运至X市南站,当日及时通知丙,而后于7月25日乙和丙办理了货物交付手续和空车回运手续。丙对收取货物无异议,但当时确实无接卸能力。丙鉴于上级主管部门严禁发电用媒外卸非电力系统以外的单位,故对如何接卸提出具体意见,为了解决煤炭滞留车站压车站线等问题,乙将煤炭卸于陶瓷公司专用线,丙知道该情况也表示同意。甲公司于8月13日请求丙电厂付款时,丙电厂以没有收到煤炭为由拒绝付款,而乙却称煤炭已经交付丙电厂。为此,甲将乙起诉于法院,法院将丙追加为第三人。
问:(1)本案涉及几个法律关系
(2)乙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丙逾期提货,乙可否请求其支付保管费用
(4)丙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乙可否将货物提存
(5)如果丙拒绝支付运费,而请求乙交付货物,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答案

参考答案:(1)本案中有两个法律关系,其一是甲和乙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其二是甲和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2)违约责任的承担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约为前提条件。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它包括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等情形。在本案中,乙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煤炭运输至X市南站。根据《合同法》第309条的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乙在货物到达后,及时通知了收货人丙电厂并办理完交付手续;乙将煤炭卸于陶瓷公司专用线,是因为丙没有及时提货,也征得了丙电厂的同意。乙并没有违约,所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3)丙逾期提货,应当向乙支付保管费。根据《合同法》第309条的规定,收货人在收到承运人货物到达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
(4)根据《合同法》第316条的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在本案中,如果丙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乙当然可以将货物提存。
(5)根据《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赞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