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0年5月,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幢登记用途为办公用的临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限为20年。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所有装修与房屋一同由甲公司无偿收回。乙公司承租后,将该房屋装修改造成酒楼,并加盖了厨房,现该区域被列入征收范围,某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对该房屋进行征收估价。
请问:
(1)征收估价中如何考虑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2)征收估价中如何确定该房屋的用途、面积
(3)征收估价中如何考虑乙公司的装修补偿

答案

参考答案:(1)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即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
1)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2)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3)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或:乙公司的装修补偿应与出租人协商解决。
或:乙公司应得的装修补偿应为甲公司从征收入处得到的装修补偿款(或根据时点的装修现值)减去租赁期满后装修的残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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