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原告张某与邻居李某共同外出经商,二人因利润分配发生争执。某日李某到原告家索要,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发生厮打,后原告将李某打伤。事后,原告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原告要求其承担李某医药费,原告拒付。据此,原告所在地的市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并将原告送进劳教所劳动教养。原告对此不服,由其妻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未作任何答复,原告妻子以该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已经劳动教养4个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
参考答案:原告应向被告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由此可知,本题中的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材料信息可知,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为同一地,因此,原告应向被告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