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目无条件付款。”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某银行1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B.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C.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D.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票据无因性、票据抗辩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关系的效力不再受基础关系存在与否及效力瑕疵的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最本质特征,票据行为、票据抗辩等很多制度都是建立在无因性基础之上的。依据《票据法》第13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因此题中票据债务人甲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即乙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对抗持票人丙公司。故B项错误,不应入选。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是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对物抗辩是绝对的,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义务人基于其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的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票据持票人提出的抗辩,具有相对性。票据的文义性和无因性决定着票据债务人不得任意以票据记载内容以外的事项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义务,票据法规定了对票据债权人行使抗辩权的限制,这是为促进票据的流通服务的。但是,并非任何票据记载内容以外的事项都不得作为票据抗辩的理由。票据抗辩的限制,有时难免牺牲票据债务人的利益而有失公平。为此,我国《票据法》在规定票据抗辩限制的同时,还规定了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例如,该法第11条规定的“无对价抗辩”(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第13条规定的“知情抗辩”(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和“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A选项中,该银行提出的抗辩理由,即属于“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抗辩”,因此A项正确,而如果把A项中银行换成C项中的丁公司,则丁公司虽然已经无条件承兑,但由于丁公司对持票人享有债权,因此其可以提出抗辩,故C选项认为丁公司不可能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辩过于绝对,不应入选。
汇票是出票人指示付款人于见票或指定日期无条件付款的票据,如果在付款上附条件,就会使付款委托关系变得不稳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法》第22条第(2)项规定,“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为汇票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可见出票附条件的,票据无效。故D项错误。

单项选择题 A3/A4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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