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甲是一名养猪专业户,为解决暂时资金短缺,甲向其同村乙借钱1万元,并以自己的一套红木家具作抵押,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其后数日,甲因同样原因又向丙借钱8000元,并同丙签订了质押合同,把家具交付丙占有。丙在占有家具的过程中发现家具出现漆皮脱落等损毁迹象,于是将家具送到丁处修理维护。现因丙不支付丁的相应修理费用300元,该家具被丁扣留。 请问:

本案中对该红木家具乙要求行使抵押权,丙要求行使质押权,丁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由于抵押权未办理登记,根据《担保法》第43条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乙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在丙的质押权与丁的留置权之间,丁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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