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评析追索权行使对象的限制。

答案

参考答案:追索权行使对象的限制,是指在特别情况下,持票人虽然依法享有追索权,但基于持票人自身的特殊地位,而规定不得对某些被追索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行使对象的限制,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限制。在持票人为最后背书人的被背书人时,就票据外观来说,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均为在其之前签章的人,亦即均为其前手,因而在原则上,该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对于其行使的对象无任何限制,得对其前手亦即所有的票据债务人,自由行使追索权。但在特别情况下,例如,在出票人依回头背书而取得汇票,并成为最后背书人的被背书人时,基于避免发生循环请求的考虑,对其追索权行使的对象则须加以限制。我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在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当汇票出票人成为持票人时,通常不可能再发生追索,而只能在该汇票已经承兑,且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不存在对人抗辩的情况下方得由出票人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为背书人时的限制。持票人为背书人的情况,一般可能发生在以下两种场合:①背书人依回头背书而取得汇票,从而作为最后背书人的被背书人,而成为新的持票人。②背书人作为被追索人而受到追索,在其履行追索义务,清偿了债务后,从遵票据法的规定收回汇票,并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从而成为持票人。无论在何种场合使背书人成为持票人,该背书人均处于汇票转让环节的中间,既有前手票据债务人,又有后手票据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同样基于避免发生循环请求的考虑,对背书人的追索权行使的对象,也需要加以限制。因而对于作为持票人的背书人来说,只能向其为背书行为时的前手,亦即向在其签章之前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即使其先于后手受到追索,而后手未承担任何追索义务,亦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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