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小汽车达到低污染排放标准,2005年 12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销售给特约经销商甲小汽车100辆,每辆150 000元(不含增值税),每辆收取特约经销费3 000元(只开具了收据);经销商已提取60辆小汽车,其余40辆尚未提货;该厂已经开具了10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抵债给某供货商小汽车10辆,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该业务支付运费10000元,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付款人为某供货商,发票已由该厂转给供货商。 (3)与特约经销商乙签定了100辆小汽车的代销协议,代销手续费为结算价款的5%,该厂当即开具了10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收到经销商交来的20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 (4)以本厂生产的10辆小汽车,向一汽车配件厂换取1 000000元的专用配件,双方均已收到货物,并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厂同型号小汽车每辆销售价格为160 000元、 150000元和140000元(不含增值税)。 (5)销售一台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床,账面原价500 000元,已提取折旧200 000元,销售价格520 000元;由本单位负责运输,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20 000元,已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 (6)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 000 000元,货已入库;另支付运费金额100 000元,建设基金10 000元,装卸费5 000元,保险费5 000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本月已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 (7)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并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 000元,货已验收入库;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没有报送相关的电子数据。 (8)本厂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生产用钢材价值300000元;并将领用的钢材委托外加工,收回后用于工程项目,为此支付加工费100 000元(不含增值税),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9)购进办公用品一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注册价款20 000元;购置自用复印机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 000元,为职工食堂购置用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 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并在当月申报抵扣。 该厂2005年12月份计算的应纳增值税: (1)当月销项税额=150 000×(60+20)×17%=2 040000(元) (2)当月进项税额 (6 000 000+100 000+20 000+60 000+20 000)×17%+(10 000+20 000+100 000 +10 000+5 000+5 000)×7%+600 000×6% =1 054000+10 500+36000=1 100 50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2040 000=1 100 500=939 500(元) 要求: (1)请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具体分析该厂当月增值税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指出错在何处 (2)正确计算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消费税。 (3)对该厂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小汽车适用税率5%)。
参考答案:
解析:企业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不正确,错误之处有: (1)该厂已经开具了10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100辆小汽车销售金额计算应纳增值税;开具收据收取的特约经销手续费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并入销售金额计算销项税。 (2)抵偿债务给供货单位的10辆小汽车,应做视同销售处理,支付的运费属于代垫运费,不予抵扣进项税。 (3)代销的小汽车,已经开具了10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应按100辆小汽车销售金额计算销项税。 (4)用小汽车换取专用配件,应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按平均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按最高价格计算。 (5)销售一台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床,因销售价格超过账面原价,应按4%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后减半征收。 (6)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保险费、装卸费。该企业已按规定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 (7)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6%抵扣进项税额,虽然该企业已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但是由于没有报送相关的电子数据,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 (8)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生产用钢材,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9)购置办公用品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用的复印机属于固定资产,职工食堂购置用具是用于职工福利,所以上述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计算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1)当月销项税额 =(100+10+100+10)×150 000×17%+100×3 000÷(1+17%)×17% =5 610 000+43 589.74=5 653 589.74 (2)销售一台不需用的旧机床,应交增值税 =520 000÷(1+4%)×4%×50%x10 000(元) (3)当月进项税额 =6 000 000×17%+(20 000+100 000+10 000)×7% =1 020 000+9 100=1 029 100(元) (4)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5 653 589.74+10 000-1 029 100=4 634 489.74(元) (5)当月应纳消费税 =[(100+100)×150 000+(10+10)×160 000+3 000×100÷(1+17%)]×5% =(30 000 000+3 200 000+43 589.74)×5%=1 662 179.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