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的程序性特征之利弊人们有不同看法。甲:程序性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但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和创造力的发挥。乙:程序性表明凡事都要遵循固定格式,这不利于提高效率,但却是对人们行为随意性的限制和制约,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产生纠纷。丙:程序性不但牺牲了效率限制了自由,而且给生活徒增麻烦,如果处处严格程序,社会生活将变得僵化而无任何生机。 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分析上述观点。
参考答案:
解析:(1)上述三人对法的程序性特征的认识都存在合理之处,但均不完全正确,都没有辩证地分析法的这一特征的两面性,从而在法是否有利于效率和是否限制了自由方面得出不恰当的结论。 (2)其实法的程序性是法不可避免的特征,法在本质上必须实现程序化,这是由它的规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所决定的。从其功能上看:1)法既有提高效率的一面,又具有牺牲效率的弊端。前者是指法的固定性、格式性一方面减少了个体讨价还价的成本,另一方面为人们的期待利益之实现提供了保障,从而提高了效率。后者是指法的程序性只是一般模式,在具体生活中,并非处处时时都需严格从前到后。严格程序,在特殊场合就会牺牲效率。 2)法既有保障自由的一面,又有限制自由的一面。法的程序性从表面上看是对人们自由的限制,但实际上它为人们行使自由预定了限度,从而更有利于自由的实现,否则最后的自由就会在相互要求自由的矛盾中抵消。由于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性,在特殊情况下,人们可能会更愿追求当事人意愿的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有限制自由的一面。正因为如此,法律才在私法领域中大量设置任意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