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王某听说省车辆报废回收有限公司(国有公司)下属汽车拆改部门有意对外发包,王某即找到该公司经理吴某洽谈,经双方公平协商,签订承包合同,由王某承包该公司所属汽车拆改部,承包期1年。王某经营几个月后,生意逐渐红火,第一年就获利70余万元。在此期间,王某为防止在履行合同中节外生枝及希望次年继续签订承包合同,两次送给吴某好处费4万元。由于王某经营状况良好,后来该公司与王某续签承包合同1年。其间,王某出于同样的考虑,再次送给吴某好处费6万元。
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本案中,王某与吴某签订合同进行承包经营的活动属于一种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在此过程中王某违反国家规定,主观上具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给予吴某大量钱款的行为,因此,王某的行为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符合行贿罪的基本特征,应当定性为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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