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甲有一子李乙、一女李丙。李甲妻子、李乙妻子均过世,李乙有孩子李丁,李丙结婚另过。1999年,李甲向李乙、李丙宣读了一份经公证的遗嘱,指定李乙继承自己的全部遗产。2000年,李乙患病住院,情况危急。故在住院期间也订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死后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由儿子李丁继承;从李甲处继承的遗产由李丙继承。李甲看到该遗嘱后,在遗嘱上批注:如吾儿李乙不幸先我而去,按其遗愿由吾女李丙继承我的财产;但应先提出现金10万元作为孙子李丁的生活费用。2001年,李乙死亡。1个月后,李甲死亡。李甲的遗产处理规则为:
A.李甲在李乙遗嘱上的批注不具有法律效力
B.全部由李丁继承
C.李丁继承10万元,其余遗产由李丙继承
D.李丁和李丙各继承遗产的1/2
参考答案:A,D
解析:[考点] 遗嘱的效力、代位继承
首先看遗嘱的效力。《继承法》第20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李甲在李乙的遗嘱上的批注属于自书遗嘱,但因为与公证遗嘱相违背,所以无效。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公证遗嘱的内容则因为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无效。因此关于“指定李乙继承自己的全部遗产”的遗嘱足无效的。
其次,看继承人的范围:
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无法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李乙处分其自李甲处将要取得的遗产的遗嘱是无效的。孙子女本来是没有继承权的,但由于代位继承而继承他的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3条第1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由此,李丁与代位继承人李丙均等继承李甲的遗产。